案由 干部吴某家属来队,向该后勤保障单位的管理部门申请并租赁住房一套,交纳了押金300元。一年后,吴某家属回家后,按规定已付清房租和水电费,并及时与管理部门办理了退还住房的手续。之后,吴某多次向管理部门索要押金,但管理部门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回押金,不久前,吴某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后勤保障管理部门退回住房押金3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观点 在基层官兵看来,后勤管理部门“官小权大”,这次却被一名普通基层干部告上法庭,自然是件稀奇事。后勤管理部门收到军事法院的传票后,有关领导找到了吴某所在单位的领导,指责索取押金是无理取闹,向军事法院起诉是严重影响办公秩序。然而,吴某所在单位的领导有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后勤管理部门应当检讨一下自己的服务态度,纠正一下自己的官僚主义作风。
聚焦法庭 军事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告吴某向被告后勤保障单位管理部门租房的行为,已构成租赁合同。被告提供住房给原告使用,原告按照约定使用住房并交纳相关费用,双方各自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订立合同时,原告向被告交纳了300元押金,交纳押金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押金的性质及其返还是本案的关键所在。首先,要认识到押金不同于定金,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是对信誉的一种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原告提供押金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使用租赁房提供担保,但这种担保只是对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担保,如果原告损坏了住房设施或者不按照约定交纳相关费用,被告有权从押金中予以扣除;对于被告的约束只是在原告履行了各项义务后退房时返还押金,不存在不履行合同导致的双倍返还问题。其次,要看到押金的所有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出具押金一方的。在租赁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原告有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可以就这部分押金直接进行补偿,会发生部分或全部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退还了住房,押金的赔偿担保作用消失,原告作为债权人就有权向被告索取属于自己的债权,被告有返还义务。
尾声 调解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的程序,业经军事法院主持调解,指明了行政管理与尊重当事人民事权利之间的区别和统一,引导双方从部队行政管理的管理作用、后勤保障部队的服务职能作用以及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处在平等地位等不同的角度去认识问题,诠释原告选择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化解了矛盾,达成了退还押金的调解协议。
这起民事案件虽然以调解的形式结案,但留给广大官兵特别是各级领导和机关的启示却是深远的。
启示之一,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争议不是削弱了领导的权威,而是强化了领导的权威。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官贵民贱,民不告官这样的观念积淀很深,有不少人对民事案件审理存在模糊认识:有的领导机关认为一旦成了被告,就会影响领导机关的权威,丢领导机关的面子,特别是败诉以后领导机关就没有权威了,就不能领导和指挥部队了,领导机关说话就没有人听了,还是不许官兵告领导机关的好。这种观点在是不能成立的。因为领导机关的权威真正的基础在于它依法办事。法律是最具有权威性的,它是有强制力的,不守法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而法律正是领导机关权威的最可靠的保障。在军队保障社会化的大趋势下,许多行为要通过平等的合约关系来调节,民事诉讼一方面促使后勤保障部门要依法服务,另一方面又教育后勤保障的部队和官兵也要依法履行义务,从长远来看,无疑是强化后勤保障机关的权威。通过民事诉讼,可以纠正领导机关的一些违法做法,领导机关不能靠坚持错误而树立持久的权威,有了违法行为,恢复权威的唯一方法是彻底地纠正错误,而文过饰非只能使领导机关的权威丧失殆尽。而纠正错误恰恰表明领导机关是对官兵真正负责的领导机关,因而会更加赢得人们的尊重。
启示之二,民事诉讼不是破坏了稳定而是促进了军队稳定,是军队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有的人认为,官兵都去告机关就会影响军队稳定。这种思路是非常狭隘的。民事诉讼在很大程序上说是一种协调机制。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说明矛盾已经客观存在。如果不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矛盾,当事人就会通过非法的或极端的方式甚至实施犯罪来解决矛盾,这样军队就会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一些单位不准当事人到军事法院起诉,甚至强迫当事人撤诉,结果导致出现大规模的集会、游行和示威,甚至导致机关被冲突,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启示之三,原告到军事法院起诉机关,不是犯上作乱,恰恰是安分守己的表现,是守法的表现。有的人将提起民事诉讼的官兵视为“刁民”,并采取种种办法报复打击,这是非常错误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恰恰表明他是一个守法的公民,表明他对法律的信任,表明他对我们机关的信赖,应该得到支持而不应该遭到责怪。与其他方式相比,诉讼的方式是一种最文明、最合乎法律规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一个成熟和法治的军队,应当善于把民事争议引向法庭,善于通过军事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解决民事冲突和矛盾。
启示之四,军事法院依法受理民事案件,是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须,并不意味着保护违法行为。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即使是“恶人”先告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就必须受理。在受理民事案件问题上法院没有自由裁量权。符合条件的必须受理,不受理就是违法。所以,不能说,法院受理了“违法者”的起诉,就是保护违法者,从法制的立场说,即使起诉人是一个真正的坏人,也应当尊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权利,更何况在有的情况下,被认为是“坏人”的人并不是真正的坏人。
(编辑:朱元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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